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11-21 15:40 字号:

淮政办〔201150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六十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央和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对建设项目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项目。

  本办法及其附件审批流程图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采取联合审批、合并审批、后置提前介入、创新审批方式等多种途径,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条  推行全程联合审批,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按照审批的不同阶段,确定一个主要审批责任人,负责牵头进行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作出,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除审批流程图标明的审批环节外,其他部门不再单独串联审批。

  (一)项目预审阶段联合审批。由发改部门牵头,召集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水务(水利类)等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如建设项目涉及河道、航道、港口、公路、桥梁、市政道路、绿化、文物、防震、资金和房屋征收等,还应一并召集水务、交通、建设、文化、地震、财政和房屋征收等部门参加联合审查。项目业主办理环保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水利工程类还需出具专项规划同意书、防洪评价报告(涉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土地预审后,发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联审会议纪要,出具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批准的前置条件,但在开工之前要完成审批。

  (二)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联合审批。初步设计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功能规模、规划条件、投资概算、消防和强电等,由发改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审,会议纪要必须明确文本的修改内容。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出具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须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须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
  (三)项目规划阶段联合审批。由规划部门召集建委、国土、文化、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项目供地阶段联合审批。由国土部门召集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各项资料齐全报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划拨手续。

  (五)施工报建阶段联合审批。由建设部门牵头,项目业主配合,召集规划、消防、人防和气象、社保等部门和自来水、供电、燃气等单位进行联审,对施工图集中进行确认。会后,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如个别还确需修改的,会议纪要必须明确修改的内容和有关方的责任。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精神,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然后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

  (六)项目竣工后验收。一是由业主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二是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发改、建委、规划、国土、环保、消防、气象、人防、水务)统一验收,职能部门的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房建项目具备办理总产权条件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房屋测绘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测绘、房屋产权登记事项,办理总产权证。门牌号地名由地名办负责核准。

  第六条  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仅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为了确保规划条件能正确实施,规划部门在初步设计编制阶段,应对初步设计中的总平面图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项目业主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发改部门签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类项目,确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发改部门在签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时,应经规划部门会签,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合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

  (四)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把防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审查。

  第七条  提前介入,优化流程。法律、法规规定有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先期进行预审查,待业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发改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和获取初步意见书后,且其他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批。

  (二)实施施工图预审查制度。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查后,建设、消防、人防、规划、气象等部门同时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三)其他因前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八条  创新审批方式。

  (一)环评审批。在项目批准阶段,除重大污染项目外,环保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先出具项目预审意见,提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审批决定。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与此同时,编制环评文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并告知业主环评审批结果是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编制文本进行评估或专家论证外,其他评估或专家论证一律作为审批程序的内容,由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文本。

  (三)符合放样条件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前先开具放样通知书。

  (四)在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施工和满足试桩的条件下,可在施工许可证批准之前先予以进场开展试桩。

  (五)规划和国土部门在项目规划和供地审批阶段、规划和房管部门在房建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共享测绘成果,进行一次测绘。

  第九条  区别情况,分阶段积极做好项目会商。对重大项目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发改部门应安排前期会商,主要对项目进行预评价;适时安排中期会商,主要通报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审批的建议意见或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主办部门应及时安排临时会商,集中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审批通过。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公示、论证、评估和要求业主向第三方签意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下一审批可先行启动。同时,审批管理机构要对其进行通报。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听证和检验检测的时间。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按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业主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业主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效能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十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流程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监察部门对项目审批进行全程跟踪监察,督促相关部门提高审批效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六个一”工作机制中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项目,照此办法执行。濉溪县参照执行。属上报国家和省的审批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件:1. 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协调服务小组成员名单

          2. 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房建类、公路类、水利类、市政类)

 

 

 

 

 

附件1

 

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办理

协调服务小组成员名单

 

 长:方宗泽(副市长)

潘法律(副市长)

副组长:孙正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辉(市监察局)

 员:夏奎典(市发改委)

            顾华银(市城乡建委)

          杰(市财政局)

段传彬(市规划局)

申晓光(市国土局)

周文波(市环保局)

张明山(市房管局)

李春虎(市交通局)

李庆海(市水务局)

丁言杰(市气象局)

 勇(市人防办)

吴海良(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俊(市消防支队)

 侠(市发改委)

贾锦娇(市城乡建委)

            张光远(市财政局)

 标(市规划局)

            程祖银(市国土局)

            马胜强(市环保局)

            王参军(市房管局)

              伟(市交通局)

            俞晶娜(市水务局)

              勇(市气象局)

赖怀斌(市人防办)

            李邵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葛振尊(市消防支队)

 

 

 

 

 


附件2

 

 

 备注:虚线部分为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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