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置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淮政〔2011〕6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安置房建设进度,按期安置被征迁群众,切实维护广大被征迁户的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安置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加快发展的责任意识,切实把安置房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协调研究工程实施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征收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置房用地征收和安置房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自本意见印发后在上报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一并提交安置房建设方案和确切的征收补偿成本。
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安置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订、数据统计、信息通报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形成的有关决议。
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统一实施杆线迁移、管网敷设和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优化项目开工、竣工条件,及时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提供配套服务。
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详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淮政办秘〔2011〕121号)。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征收需求和建设计划的平衡适配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全面制定规模、区位、进度相平衡、适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提前开展安置房选址、规划、勘察、设计等建设前期工作。对已拆项目,各区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列出安置房建设时间表,集中精力打攻坚战,全面加快建设,尽快消除超期过渡现象。
(二)健全地块选址定点的综合论证机制。各区拟选的安置房地块,由市规划部门预划用地红线,根据预划用地红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采取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审机制,组织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环保、建设、水务、规划、房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统一研究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周边道路及给排水等配套设施状况、地面供电杆线状况、供电能力等建设条件,形成《淮北市安置房建设条件综合论证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对具备建设条件或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正式确定为安置房建设地块,纳入建设计划;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可由国土部门先出具安置房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的证明,项目单位凭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尽力避免因前期论证不充分、建设条件不具备而影响安置房建设的快速实施。
(三)建立“先建安置房、后实施征收”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提前制定安置计划,确定建设方案,每年可以先建一定量的安置房,争取做到“让房等人”,缓解被征收人租房难的问题,降低征收成本。
四、创新建设模式
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市场化模式,多主体、多形式、多手段开发建设安置房。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资金实际状况,可采取政府自建、带方案出让用地或者委托代建等模式建设安置房。
(一)政府自建模式。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由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区属投融资公司或者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摘牌、招标手续办理、合同签订以及安置房建设的全程监管等工作。
(二)带方案出让用地模式。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单独出让,先拆先建。施行“限房价、竞地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安置房的建设要求、回购价格、数量、户型和质量、工期以及回购款支付方式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安置房的回购价格,由市征收办会同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安置房的建设要求、数量、户型和质量、工期、回购款支付方式以及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安置房的回购价格等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安置房的回购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开发单位的微利等组成。
(三)委托代建模式。各区人民政府可以选择企业信誉好、业绩好、有实力的开发企业采用企业垫资,政府回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建设。
五、开辟绿色通道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增强效率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做好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安置房审批、建设、配套、验收等环节实行“绿色通道”服务,要按照《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及其流程图的要求,对相关审批项目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审批,专人负责,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设立建设周转金
安置房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区人民政府解决,资金困难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转贷或者设立周转金。周转金按照有偿使用、有借有还的原则,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摘牌和建设资金的周转。由市财政局或市建投集团与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周转金。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合理使用周转金,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资金借贷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周转金借出后,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要定期对借款单位周转金的使用和借款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周转金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周转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
七、确保工程质量
坚持规划先行,提高安置房建设规划的实用性、超前性和科学性。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建设,严把工程质量关,优化小区整体布局,提高安置房建设档次和品位,切实把安置小区建设成为具有现代气息的居住小区和群众满意的优质工程、民生工程。
八、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
(一)严格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安置房建设纳入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目标办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委、市政府目标办另行制订)。对于不积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影响安置房建设进度的,安置房建设严重滞后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的行政监察和工作进度督查。监察部门参与安置房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于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未按回迁安置时限交付安置房的,必须承担超期过渡费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