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等六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10-31 15:25 字号:

淮政办〔201149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六项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

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11〕1号)、《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1〕10号)以及全市水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第59号)精神,抢抓中央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机遇,大力提升水利综合保障和服务发展能力,现就做好我市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中央把水利工作摆上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提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强调要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水利工作步入了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市水务局和县(区)政府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提高对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水利规划在加快水利发展和改革中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正视没有规划就没有项目、没有扎实的项目前期工作就难以争取项目资金的现实,要站在区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做好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二、理清思路,科学谋划,积极推进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一)加快推进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一是尽快完成水利发展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市、县“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要尽快出台,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加快推进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完成《淮北市“十二五”农田水利规划》、《淮北市城市防洪规划(修编)》、《淮北市城市治涝规划(修编)》、《淮北市“十二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淮北市城市应急备用水源规划》、《淮北市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淮北市高效农业节水规划》、《淮北市城市水系蓝线规划》等市级规划和县(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农村沟河清淤和塘坝扩挖整治规划》及《濉溪县城市防洪除涝规划》等县级水利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着力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一是加大争取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前期工作力度。重点推进淮水北调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和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前期工作。二是加快市、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推进采煤沉陷区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修复三期工程、长山路沟贯通等城市除涝工程、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方案等市、县级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临涣、海孜、童亭、刘桥等采煤沉陷区沉陷情况,适时开展上述采煤沉陷区水资源利用工程前期工作。

  三、立足规范,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质量是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核心。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有责任心、懂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配合项目编制单位做好资料搜集、基础调研、方案确定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确保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深度。高度重视技术审查环节,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专家审查在前期工作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对涉及民生的农村水利工程特别是农田水利工程,在开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时,要彻底摸清农村水利现状,自下而上、由上而下开展工作,把基层对农村水利工作的真正需求反映到规划和前期工作中来,增强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指导性和可行性。要按照“十二五”期间全面建设旱涝保收农田的总体目标,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灌排结合,旱涝兼治”,以乡镇为单元,整村推进。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统筹安排河灌区和井灌区规模。对于井灌区,要按照水文地质勘察成果,结合单井控制面积50—60亩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机井建设规模。

  四、形成机制,加强协调,建立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保障体系

  (一)建立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长效机制。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水利发展方略,并结合各自实际,积极谋划并及时组织开展各项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二)尽快成立县(区)水利规划委员会。

  目前,市水利规划委员会已经成立,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全市重大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项目,并对县(区)申报的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备案。县(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及时谋划本县(区)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今后,县(区)所有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都要经过同级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查,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市水利规划委员会备案。凡未列入规划或未经市水利规划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市级一律不予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水利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机制。

  市、县(区)重大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编制单位,确保项目运作公开透明,提高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编制质量。

  (四)确保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大水利前期工作力度,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确保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县(区)财政也要相应加大项目前期经费投入。县(区)政府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落实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具体方案,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水利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部门协调。

  部分水利项目前期工作需要城乡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支撑性文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和上述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做好我市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

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及《淮北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第59号精神,结合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护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农村饮水安全为目的,以建设“千吨万人”适度规模水厂为支撑,以市场化运行为载体,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护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高效、持续、长效运行,满足农民生活用水需求。

  二、责任主体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护的督查、指导、验收、考核等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和管护及有效运行负总责;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三、工程建设

  (一)已建工程。

  1. 对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饮用水水质不达标、安全有隐患、使用率不高、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必须在2011年底前对部分工程遗留问题整改完善,确保明年春节前投入使用。

  2. 对“十一五”期间已建的单村供水,特别是运行不正常、管护不到位的小水厂,选择合格水源进行串联、并网,形成适度规模的大水厂。工程毁坏的,立即进行维修;水质不达标的,应上水质处理设备,确保农村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

  3. 对部分规模较小的水厂,优化设计,延长供水时间,尽量保证24小时供水。逐步改变农民生活用水习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新建工程。

  1. “十二五”期间农村饮用水不安全问题的解决,应积极利用“十一五”期间的已建工程,选择合格水源进行扩容、串联、并网等,实行规模化运行。

  2. “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以建设“千吨万人”规模水厂为重点,整村、整乡镇推进。对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经市级审批后,可以实施6000—10000人的适度规模水厂。

  3. 对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建设时,预留工程投资的5%(在县区配套资金中提取),作为初期运行管护补助费用。

  4. 新建“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井工程建设要采取多眼井供水,同时,每处供水工程购置1台备用深水泵,以备应急供水。

  四、建后管护

  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人管、有人用,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 成立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按《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皖水农〔2010〕436号)精神,各县(区)政府要在年底前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机构(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等),具体负责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 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皖水农〔2010〕436号)精神,县(区)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纳入县(区)级年度财政预算。该基金应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的设立纳入年度民生工程考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主要用于补助供水水价低于成本和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费用以及维修和养护费用;补助经过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用水户水费。

  3.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制度。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千吨万人”规模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接受各级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供水规模较小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检测供水水质。水质监测记录应完整清晰存档,并按要求向市、县(区)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4.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环境、卫生、水利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5. 积极探索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已建工程,可以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转让使用权方式管理模式,对于“千吨万人”的规模供水水厂要积极引入市、县供水公司进行管理,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社会专业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转让取得政府投资部分所得收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财政管理,作为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

  五、结余资金使用

  近几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县(区)通过招投标和严格的建设管理,结余了部分建设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原则:在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结余资金主要用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改建、扩建、串联、并网、水质处理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关于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市水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第59号)精神,加强市级及以上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法人组建

  (一)市级投资的重点水利工程,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实施,中央及省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分别由辖区政府负责实施。按照水利行业相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组建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新建项目一般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的人员组成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倡组建统一的、专业的项目法人。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制定考核内容、指标、标准并对其考核管理。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并由项目法人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管理等工作。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实施的项目进行考核,市级投资的项目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1. 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 计划的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3.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4. 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 其它需考核的事项。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安全生产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招标投标

  (一)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二)招标前,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潜在投标人应按《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省水利厅进行信用档案备案、登记其信用信息并公告)、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三)招标文件应采用现行《安徽省水利水电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0年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由水利行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工程标底应由水利行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四)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对小型项目和建设内容较为零散的工程实行打捆招标。

  (五)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规模级别,合理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经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批。

  三、工程建设

  (一)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审批,申请工程开工需提供如下资料:

  1. 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2.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4. 质量监督书;

  5. 施工图供图协议;

  6. 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7. 征地审批手续;

  8. 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三)工程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时,法人验收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法人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验收鉴定书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法人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督内容: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批准部门应参加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活动。

  四、工程移交

  (一)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二)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要求,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关于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程,使全市水利执法体系建设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第59号精神,结合我市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是水利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

  (一)执法巡查。

  1. 巡查范围。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管理和执法巡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河道管理局负责市直管水工程和城市主干排洪沟管理范围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和三区农水局共同负责三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和执法巡查工作;濉溪县水务局负责县境内的河道管理和执法巡查工作。

  2. 巡查内容。

  (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侵占蓄、滞、泄洪区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设置拦河障碍物、建设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植物、向河道倾倒渣土、垃圾等以及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和行洪安全的行为;

  (4)在建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落实行政许可的情况;

  (5)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运行情况;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8)“四荒”(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开发、陡坡地开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情况;

  (9)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违规私采地下水资源的情况;

  (10)其他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 巡查方式。

  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人员每月对所负责的区域范围进行2~3次定期巡查,对于水事违法行为多发地段,酌情增加巡查次数;不定期巡查次数视具体情况而定。

  4. 巡查要求。

  (1)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求证件齐全,持证上岗。每次巡查应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做到规范、清晰,必要时须绘图、摄影或录像。

  (2)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应当场进行制止,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认真做好记录。

  (3)通过开展执法巡查,做到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水工程、河道、防汛和水文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二)水事违法案件移交。

  市水务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问题(包括接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所在县(区)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并回执。县(区)政府负责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查处结果。

  (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1.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水事违法案件由市水务局牵头,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查处。

  2. 县(区)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由县(区)政府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市水务局备案。

  (四)执法巡查和案件查处的督查与督办。

  建立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市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市水务局负责对县(区)开展执法巡查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查与督办。

  1. 执法巡查情况督查:包括是否健全巡查机制、明确巡查要求、落实巡查责任、建立巡查台帐等。重点督查责任是否落实、巡查是否到位、违法行为能否及时发现、重大违法案件是否及时上报。

  2. 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督办:水事违法案件是否及时进行查处;对确需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办案速度、适用法律、执法程序是否准确、规范,处罚执行是否到位。重点督办新发生的违法案件能否及时处理,有无新的违法案件形成和存续。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保障体系

  我市河道岸线长、水利工程分布广,执法任务繁重。全市水务部门现有专职水政执法人员不足,装备不齐,不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鉴于目前的执法队伍现状和存在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重组执法队伍,专列执法巡查经费。

市水务局从现有超编人员中抽调素质高、事业心强的同志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切实抓好我市的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工作。三区政府要尽快成立专职水政执法队伍,负责各自辖区内河道管理、执法巡查和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与上报工作。濉溪县要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县境内的河道管理、执法巡查和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与上报工作。

 

关于我市农田机井质量管控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市农田机井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田机井建设质量,保障农田抗旱水源供给,切实解决农田机井质量控制问题,现就机电井建设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农田机井工程的质量与管理。

  (二)农田机井规划与设计应在具有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三)农田机井建设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二、地质勘探与规划布点

  (一)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要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进行分区勘探,勘探成果应满足机井设计的基本要求。

  (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勘探单位提供的勘探方案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勘探结束后,勘探单位应提供勘探成果报告书,并就勘探范围内的机井设计相关参数提出建议,勘探报告书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勘探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制定机井规划布点方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如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井位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施工设计

  (一)农田机井应根据农田机井规划、需水量、水质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

  (二)农田机井应在分区勘探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必要时应补充勘探。

  (三)管井结构设计包括井口、井管、滤料、管井轴线垂直度、管井深度、井孔和井管直径的确定应符合《机井技术规范》(GB/T50625—2010)的相关规定。

  (四)设计单位应对委托方提供以下设计文件:

  井位范围确定意见;机井结构设计的依据和成果;对水质的要求;对配备选型的建议;对井管、滤料的质量要求;对洗井标准的要求;对抽水试验的要求。

  提供井位处预测的地层柱状图和可供施工的机井结构设计图。

  (五)建立健全县(区)项目法人管理机构,充实项目法人的专业技术管理力量,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

  四、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开工前按规范要求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批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保证工程内业资料完整、规范、真实。

  (三)施工单位在设计单位井位确定范围内确定具体井位报项目法人审查确定,钻井至设计深度后,不能保证设计出水量,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查后经项目法人批准更换井位,增加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四)成井所用的井管、滤料、必须按设计要求的标准,在钻井期间准备完毕,进场交验。

  (五)钻井完成后应通知监理到场,提交施工记录表,监理审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成井施工。

  (六)滤料回填必须按土层记录施工,使用的滤料须达到设计规定的级配要求。

  (七)钻井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洗井,洗井选用的方法、设备及洗井效果满足规范要求。

  (八)洗井完毕应及时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时的水位和出水量应连续进行观测,水位稳定延续时间不应少于8小时。

  五、建设管理

  (一)农田机井工程的项目法人应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二)农田机井工程应在农田水利工程中单列标段,集中招标,标段规模应适度控制。

  (三)农田机井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下列事项:

  1. 当期农田机井完工验收前,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超过40%,完工验收通过后,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超过60%,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通过竣工验收后经审计支付工程余款。

  2. 农田机井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养护费用参照《淮北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3. 农田机井工程使用的井管供应单位的生产资质需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审核。

  4. 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抽水试验的要求和费用,抽水试验费用在施工单位列支,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及村镇代表共同实施。

  5. 项目法人在农田机井监理单位公开招标或邀标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监理费用,同时明确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明确在机井施工关键工序的旁站要求。

  6. 监理费用的支付:当期农田机井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监理合同费用的70%,通过竣工验收后经审计支付余额。

  (三)成井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单井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书;

  2. 管井结构和地层柱状图,包括地层名称、性质、厚度;钻孔及下管深度;井管及滤料的规格和组成;地下静水位和动水位;

  3. 抽水试验成果:该项应有设计、施工、监理、镇村代表人员签证。

  (四)管井完工后,项目法人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完工验收,验收内容如下:

  1. 井位、井深和井径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2. 试验抽水出水量达到设计要求;

  3. 完工验收中要求每眼机井均建立档案,填写《机井竣工验收书》、以标段为单位填写《机井验收汇总表》、各村机井编号应连续,不得跳号(编号采用分级代码制);

  4. 完工验收应对验收范围内的农田机井分标段统一编号,并在井口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采用GPS定位技术,形成纸质和电子图文。

  (五)完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机井,不合格率在5%以内(含5%)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不合格率5%—10%时整改并上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通报施工、监理单位;不合格率大于10%时整改后,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通报按照有关规定3年内中止施工、监理单位投标资格,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完工验收通过后,以标段为单位在机井工程所在的行政村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项目法人责成责任单位处理,处理情况归档保存。

  (七)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组织农田机井竣工验收。

  (八)竣工验收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竣工验收应先进行工程档案资料专项验收,工程档案资料专项验收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分别对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建设管理资料验收。

  (十)工程档案资料专项验收通过后,对农田机井工程实体进行验收。

  (十一)竣工验收中,工程实体验收以标段为单位按机井数量的20%进行抽查,不合格率在5%以内(含5%,以抽查数量为基数)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不合格率5%—10%时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扣除相应比例数量的工程款;不合格率大于10%时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扣除相应比例数量的工程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责任单位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按照有关规定3年内暂停责任单位在淮北市境内的投标资格。

  (十二)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十三)机井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督查。

 

关于我市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评定、验收等规定规程,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

  本意见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是指单体建筑投资较小、面上分布较广、数量较多的农村机电泵站、机井、涵闸、渠道、田间节水灌溉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二)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小型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前,应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工程,不得进行完工验收或提前交付使用。

  二、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县(区)组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没组建质量监督项目站的由县(区)水务部门负责。

  (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县(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的工作,对全市小型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加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市级验收。

  三、县(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程序

  (一)受理质量监督事宜。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到县(区)质量监督项目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编制监督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并及时送达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收到质量监督计划后应及时书面转发工程参建各方。

  (三)核定项目划分。

  项目划分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项目划分应以有利于管理和验收、有利于质量评定为原则。县(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批复后,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四)实施质量监督。

  1. 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 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 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 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五)工程质量核定(核备)。

  按照《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34—2003)等要求,对小型水利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标准表格缺项部分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制定,报市质量监督站认可。

  1. 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县(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备。

  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县(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备。

  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县(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定,核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5. 竣工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四、项目站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

  (一)项目法人。

  1. 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体系。

  2. 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力度。着重加强对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终检工程师及安全员到位情况的检查;着重加强对施工单位试验、质检等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设备、材料进场情况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

  1.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配备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职责,严禁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层层下放。

  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3.3.4条规定的9项工作授权给其他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的,资质能力不能降低,并须经过项目法人批准,书面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监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控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采取旁站、平行检验、跟踪检测等手段控制工程质量。应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试验设备,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试验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情况、试验人员、质检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加强对试验成果和工序检验结果质量的检查。

  (三)施工单位。

  1. 要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和试验设备,主要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终检工程师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的,资质能力不能降低,必须经过项目法人批准,并书面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违规层层分包或转包。

  2. 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检机构和质量与安全施工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质检员、安全员,严格落实“三检”制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原材料及中间产品送检计划;原材料及已完工程应及时报验,确保工程质量。及时收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真实记录工程实体质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形成工程档案。

  五、县(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的工作措施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求

  (一)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与检验规程》(SL176—2007)等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竣工检测。竣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内容编制,经项目法人审查并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批后实施。未经竣工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完工验收。检测机构要求是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合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对现场使用材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抽测。

  (三)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四)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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