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输变电工程建设补偿适用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9-27 15:11 字号:

淮政办〔201143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北供电公司《淮北市输变电工程建设补偿适用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淮北市输变电工程建设补偿适用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输变电工程建设,规范建设等行为,现将淮北市输变电工程建设补偿适用标准明确如下:

一、进行变电站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输电线路铁塔基础占用土地较少的不办理征地手续,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铁塔基础占地面积按基础出土边缘向内丈量计算。目前执行皖政〔2009132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为:在市辖区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类区片39500/亩、二类区片37500/亩,三类区片35700/亩,四类区片34500/亩;在濉溪县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占用农用地的标准为一类区域31500/亩、二类区域28200/亩、三类区域2720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标准为农用地的一半。

三、施工临时占用土地要参照当地征收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或青苗补偿有关标准支付补偿费。临时用地需占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对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目前在市辖区执行《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淮政办〔20101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濉溪县执行《濉溪县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濉政办〔2009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五、上述标准更新时,执行其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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