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8-09 15:07 字号:

淮政〔201141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7号)、《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激励全市人民为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实施“2256”工程、争创文明城市、争当皖北崛起排头兵、加快城市转型、加速淮北发展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二、奖励项目和条件

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市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是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分综合性奖励和单项工作奖励。单项工作奖励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适当设置,其他单项工作不予奖励。开展市人民政府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务院、省政府、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2. 省人民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市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3. 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4. 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 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突出,有重大社会影响,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奖励的。

(二)部门奖励。是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行政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市××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三)公务员奖励。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组字〔200840号)组织实施。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800元;

2. 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奖金1500元;

3.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3000元;

4.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6000元;

5.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10000元。

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申报,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1. 在全国性综合评比中被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2. 在全省性综合评比中被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3. 在全省部门综合评比中取得前3名的;

4. 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对跨系统和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每个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奖励项目不超过一项。

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奖励对象及数量

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的数量。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对象。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5年开展1次。市先进集体数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市人口总数的两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

其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政府奖励项目,一般按照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集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个人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单项表彰奖励项目表彰集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表彰个人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人。

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对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具体数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部门奖励对象。先进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科级以上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奖励人数控制在本系统总人数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8%,企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2%

(三)其他奖励对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四、主要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市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表彰奖励项目申请。

(四)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送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表彰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表彰奖励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照规定开展行政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县级以上单位、县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行政表彰奖励评选,确需参加的,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对获得市人民政府奖励的,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奖励经费。部门奖励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从部门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奖励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

本市过去有关行政表彰奖励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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