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次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政策依据,调基对象及时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淮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调整基数对象为凡在淮北市(含濉溪县)开户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缴存职工。本年度调整工作在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受理。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必须足额汇缴至2026年6月份,从7月份开始执行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核定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本次调整基数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淮北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文件规定以及《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补充通知》(财综〔2019〕335号)要求和补充规定执行。
(二)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884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221元(108884元÷12个月×3倍),经研究决定,我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7221元;2026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6534元[27221×12%(个人部分)+27221×12%(单位部分)](计算方法:四舍五入到元)。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2号)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170元,月存额下限为218元[2170×5%(个人部分)+2170×5%(单位部分)](计算方法:四舍五入到元)。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202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
(四)个人缴存户缴存基数核定
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方式缴存的个人缴存户,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个人收入情况确定;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原则上不能调低于其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三、如何进行调整基数及其他要求
(一)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办理途径: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s://hb.ahzwfw.gov.cn/)进入淮北市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自行按流程在线办理。
(二)缴存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规范缴存,核定缴存基数要做到真实、合规、准确。市公积金中心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将加强对缴存基数审核,确保公积金的缴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缴存单位办理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工作时,应核实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如封存原因、经办人信息、个人身份证、电话号码等有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完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须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进行更正;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错误的,职工本人可直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和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进行更正。
(四)缴存单位应将相关政策向广大职工进行解读,必须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情况公示告知职工本人,经缴存职工确认,主动接受监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动加强对基数申报审核及监管工作。
四、其他政策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基解读部门和电话: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561-12329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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