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在前期清理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作出修改。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联系人: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邵飞
联系方式:(一)传真:0561-3051010(首页请注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暂行办法建议”字样);
(二)书面邮寄:淮北市花园路5号淮北市司法局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邮编:235000(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暂行办法建议”字样);
(三)联系电话:0561-3198672
可以在征集渠道中留下您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邵飞;联系方式:0561-3198672。
淮北市司法局
2026年7月1日
附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经清理,现决定对《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改。
一、对《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同时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将有关条文中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
二、对《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