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咨询
来源:市长信箱
| 信件编号: | 20260617002 | 来信时间: | 2026-06-17 16:30 |
|---|---|---|---|
|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 名: | ***** |
| 信件内容: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不得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条款中的“业务范围”怎样理解?具体是以下哪种理解:1、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中附录2监测类别,满足基础检验检测项即该大类可以承接全项?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敬请回复为盼。 | ||
智能预答复情况
| 预答复时间: | 2026-06-17 16:30 | ||
|---|---|---|---|
| 预答复内容: | |||
| 预答复内容: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答复时间: | 2026-06-22 09:29 |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收到您来信咨询的问题后,经交办我局监测科及驻市监测中心研究回复:您所需要了解的内容均可以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查找。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电话0561-3023061直接联系我们。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
办件流程公开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