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的基本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减少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满足孤儿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市民政局草拟了《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2023年7月26日
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知
(征求意见稿)
随着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现行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无法满足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提标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要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根据淮北市《关于2022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淮办发〔2022〕5号)要求,“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动态调整低保、特困救助等相关待遇水平”。
二、提标后的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8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提标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保障和要求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按原渠道解决。
(二)各县区要统筹做好资金的筹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精准摸排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四)各县区要确保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提标准备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