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吗?

来源:市长信箱
信件编号: 20220221016 来信时间: 2022-02-21 11:38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  名: *****
信件内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吗?

智能预答复情况

预答复时间: 2022-02-2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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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市民政局 答复时间: 2022-02-21 15:42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9号)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如在具体操作中还有问题,请向市民政局慈社科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61—301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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