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淮建审改办函〔2019〕5号
各领导小组成员:
《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已经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日
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6号)和《淮北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淮政办〔2019〕14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整合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服务企业和群众、监督协调审批流程,提供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分阶段并联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一般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审批流程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和施工许可(合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各县(区)可依法依规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各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时限完成。
第四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牵头部门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各审批阶段申请人原则上只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应共享各审批阶段申报材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一是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二是窗口申报,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或指导其自助办理。
(二)项目受理。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建管系统统一接 件后,分发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 理(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并将受理意见反馈综合窗口, 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或网上反馈申请人。对 受理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 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发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 窗口。申报事项涉及跨层级审批的,通过各层级综合窗口之间 进行调度、分办及申请材料流转。也可由审批部门之间调度、流转。
(三)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依法对相关申报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建管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后置部门在等待期间,应对其他材料先行审查,待前置部门结果一到即可办理。(四)统一出件。并联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证照、文书、表格等)将结果上传到建管系统,纸质文件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六条综合窗口牵头单位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整合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xx事项申请表》,用于所申请事项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原则上申请人只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请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七条综合窗口配合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相关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单位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 牵头单位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八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一)设置综合窗口并提供办公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业务部门实行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
第九条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审批事项的咨询,发放统一受理材料清单及办事指南、指导填写申请表格等;
(二)负责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收件、登记、分办、受理意见及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的统一送达。
第十条相关审批部门及综合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的;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建管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而进行体外循环的;
(七)综合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八)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