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工作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淮建审改办〔2022〕5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06 10:40 字号: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淮营商环境办〔2022〕1号)和《关于试点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集成服务改革的通知》(淮建审改办〔2022〕4号)要求,升级政务服务模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工作室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要求落实。

2022年4月29日

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工作室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服务流程,构建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室有序运行,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室设立

工作室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防空防震办指定6名业务专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二楼(原联合图审中心),工作室接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配合工作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工作室业务范围

工作室业务范围主要为清单事项告知、全程咨询指导和全程手续包办等,服务对象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清单事项告知。项目审批前,按照项目类型、产业政策、能耗强度指标,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内容、信息、要点形成全流程“批前服务清单”,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一次打包告知市场主体,提高项目审批便利度和成功率。

(二)全程咨询指导。市场主体向工作室发起咨询,也可登陆线上工作室,在高频问题查询库中搜索解决措施或直接在线咨询,工作室全程提供全流程项目报建咨询指导服务。

(三)全程手续包办。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市场主体可向工作室发起审批手续全程包办申请,工作人员将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审查要点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代为填报相关表单、上传申请材料或指导其自助办理。

(四)全程动态更新。制定、更新全流程“批前服务清单”,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新政策、新举措全程动态更新,实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发展 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宣传推介。

三、工作室服务流程

(一)项目发起。对于政府类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将项目立项信息推送工作室,工作室人员对接后建立项目服务台账。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阶段将相关项目信息推送工作室,工作人员对接后建立项目服务台账。市场主体也可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和土地出让阶段,主动向工作室发起项目服务需求申请,工作人员对接后建立项目服务台账。

(二)清单告知。工作室将各阶段项目审批的内容、信息、要点形成全流程“批前服务清单”一次告知市场主体。同时,为市场主体制定针对性审批方案。

(三)全程咨询。市场主体通过现场、线上、高频问题库查询三种方式在审批过程中向工作室发起咨询,各成员单位随叫随到,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必要时各单位建立协同联络机制,解决市场主体多样化需求。

(四)全程包办。工作室指定业务专员为项目提供全程包办服务,包办服务实行“代理人”制度,业务专员为项目“代理人”,代理人为市场主体办理审批咨询指导、审批表单填报、审批系统办理等全部审批事宜,并做好审批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审批结果。

四、业务专员职责

(一)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和告知类事项清单,及时更新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材料清单、审批时限和审查要点,解读本单位出台的各项政策;

(二)制定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打包”告知书,提供项目全程包办服务。

五、工作人员职责

(一)建立项目服务台账,负责市场主体与业务专员的沟通、协调;

(二)工作人员依据项目服务台账,对项目进行全程调度;

(三)一个审批阶段中各审批事项涉及省、市、县区并联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转报各单位派驻工作室的其他业务专员或联络员,协调本系统上下级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工作;

(四)及时、全面汇总统计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步更新线上工作室问题查询库。主动收集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材料的归整、保管、保密等工作。

六、管理考核

(一)定期工作调度。工作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各成员单位汇报现阶段工作情况,全面汇总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办法,分享工作经验,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确定下阶段工作目标。

(二)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时,工作室相关人员的日常表现纳入各单位考核指标,对工作绩效考核优秀,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通报表彰。对工作绩效较差、多次违反管理制度、市场主体评价较低或造成较坏影响,提出通报批评、个人谈话,直至退回原单位。

七、附则

(一)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程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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