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淮公管〔2023〕2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1日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
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转让方)(以下统称“招标人”)交纳的,用于投标人履行其交易义务、承担其缔约过失责任的担保金。
第三条 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等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承担民事主体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代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市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代缴等服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监督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的账户信息、保证金形式、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截止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通过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线上退还,具体标准及程序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正常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在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日(如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发起非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系统自动发起未中标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在线签订合同并上传至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后5日内,系统自动发起中标(成交)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异常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交易项目在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处理期间暂不能确定是否予以退还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系统发起自动退款前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暂停有关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待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处理完毕后,5日内由招标人依法依规明确是否予以退还意见,线上提交市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作后续处理。
第八条 招标人及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退还决定,线上告知市交易中心及投标人。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要依据招标人作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意见,将投标保证金及时上缴财政或转交招标人处理。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交易中心违反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责令改正。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处理;属于招标人责任的,将招标人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通报至招标人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属于市交易中心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结存及入库情况以及暂缓清退的投标保证金情况报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公管〔2020〕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