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指引》的通知
皖市监办函〔2023〕352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精神,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流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省局牵头制定了《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3年5月16日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指引
为建立个体工商户转企业(以下称个转企)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权利,维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登记内容
(一)本指引所指的个转企包括:个体工商户将主体类型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
(二)在我省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适用本指引。
二、登记主管机关
(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是个转企的登记主管机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转企登记。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登记,应一并提交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住所证明。
(二)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登记管理服务。健全个转企档案管理制度,将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登记档案与个转企后的登记档案一并存档,依法对外提供个转企档案查询服务。
三、登记条件
个转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已经依法登记;
(二)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未发生或已结清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无债权债务或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已达成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五)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应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条件。
四、申请与登记
(一)个转企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并按照拟转企业的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二)个转企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承诺书;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中,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新登记的企业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
(四)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确认并登记。
五、法律责任提示
(一)个转企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转企隐瞒债权债务情况或者未作出妥善处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承诺书(试行)
(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已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前,无债权债务或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已达成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不存在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法律责任提示
1.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依据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2.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个体工商户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转企业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5.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