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发改价格〔2022〕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淮北市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淮北供电公司
2022年7月20日
淮北市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
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号)等文件要求,厘清政企权责界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适用原则及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淮北市本级(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高新区、煤化工基地)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的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
本细则不适用域内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基本保障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用电或个性化需求等特别服务费用。
第四条 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
第五条 电力接入工程基本容量(用量)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超过配置标准的项目,由辖区政府(园区)组织供电企业及相关单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论证合理性,明确是否需要超标配置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等)供电配套基础设施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供电配套基础设施费用未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的项目,由辖区政府(园区)按土地出让协议与项目方商定。
第三章分担机制
第七条 按照“政企合作、协作共担、分类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和行业共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分担机制。由辖区政府(园区)出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可由辖区政府(园区)组织实施或委托属地供电公司代建;移交的项目,由供电公司负责管理运维。
第八条 新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
第九条 供电公司积极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加大常规公用电网(架空)工程的投资建设,并力争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延伸的,由辖区政府(园区)组织供电企业与用户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电新装容量160千伏安—4000千伏安的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供电公司承担第一路主供外线架空工程投资。有双电源需求的,辖区政府(园区)承担第二路电源外线工程投资。因规划要求,需采用电缆下地方式建设的外线工程,由辖区政府(园区)承担投资建设。对于确定投资建设的电力外线工程,实行接入工程契约制,明确各方责任,约定建设期限、投运时间、运行负荷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项目报装容量4000千伏安以上的用户电力外部接入工程或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用户,由辖区政府(园区)承担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辖区政府(园区)要为电力工程施工提供便利,对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城市绿地占用及园林绿化补偿费等行政许可费用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用电需求(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和省级开发区以外的重点项目,由辖区政府(园区)牵头组织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第十五条 濉溪县可依据区域发展水平和城镇规划现状,结合实际制定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