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简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的通知

淮住建〔2023〕72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31 11:00 字号:

濉溪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建设单位: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试点简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制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含二次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承诺满足质量安全监督条件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同步告知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并将施工许可证信息推送至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再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会议检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该类项目进行检查。该类项目按照《关于建立淮北市建设工程项目分级分类监督制度的通知(试行)》(淮住建〔2022〕2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等级监管的通知》(淮住建〔2022〕202号)落实差异化监管.建设单位在办结施工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提供图审合格证。

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

《淮北市社会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淮建审改办〔2021〕4号入《关于对社会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调整的函》淮建审改办函〔2022〕9号)认定的社会简易低风险项目《关于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构)筑物采用备案承诺方式允许临时开工建设的通知》(淮自然资规函〔2019〕160号)认定的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构)筑物项目和不改变土地权属、用地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不新增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不发生重大改变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除外)建设单位承诺满足质量安全监督条件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同步告知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并将施工许可证信息推送至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验,视情况可以不再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会议检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自审承诺,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提供图审合格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以划拨项目用地批文或出让合同等作为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手续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发证部门可以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验。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新增建(构)筑物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不涉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的说明或豁免清单作为土地批准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执行带方案出让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成交确认后,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发证部门可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登记制免办施工许可证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实施,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推广“桩基先行”政策

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后分阶段办理桩基施工许可证,相关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淮住建〔2022〕198号)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正常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分解为可简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二)简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三)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可简化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2023年3月29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