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用地清单制”改革的通知

淮建审改办〔2022〕34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18 10:42 字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防空防震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高新区、三区一县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行“用地清单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用地清单制”是指将土地供应后需要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评价、区域能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地污染状况等调查评估,以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事项,调整为土地供应前由政府完成,并汇总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交付给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二、工作流程

(一)上报宗地信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地块供应前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委托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出让、划拨宗地信息推送至“用地清单制”管理系统。

(二)反馈管理要求和技术要点。相关评估事项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送的宗地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改办“用地清单制”系统提出具体的评估事项管理要求和技术要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反馈的评估事项管理要求和技术要点,并在供地前将用地清单交付给用地单位,未及时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要求,未形成“用地清单”的不予供地。

三、职责分工

辖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评价、区域能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地污染状况等调查评估,以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 委托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地块供应前将出让、划拨供地宗地信息推送至市“用地清单制”管理系统。

自然资源部门:

提出地块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相关信息,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面的相关管控要点和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汇总各主管部门反馈的评估事项管理要求和技术要点,并在供地前将用地清单交付给用地单位。

发改部门:

提出节能审查相关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气象部门:

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水利部门:

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价、城市

建设填堵水域、河湖管理等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门:

提出地上、地下文物保护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

提出是否位于其他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防护距离内,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及需满足的环境保护政策及管理等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人防部门:

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人防建设标准、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指导市政服务单位提出地块及周边供水、供气、排水等公共设施现状、连接点及连接设计等要求,对于宗地内发现的有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提出保护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除以上部门外,其他部门可经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在用地清单内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用地清单制”

的意义,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项目后续报建、验收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变更“用地清单”的内容,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修改的,由提出调整修改的部门将调整修改结果书面告知用地单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濉溪县参照执行,

试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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