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新修订《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建审改办〔2023〕16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9 10:34 字号:

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强化告知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流程,我办结合《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淮建审改办〔2022〕24号)《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淮建审改办函〔2019〕6号),从新修订《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2 日

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1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9〕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审批申请,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通过后续监督检查核实承诺的审批办理方式。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的审批事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四条各审批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明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通过告知承诺书,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包括申请人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及时在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本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

第六条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并签章,连同审批部门明确必须提交的材料递交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检查告知承诺书的规定内容、申请人审签是否完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修改;逾期未提交修改材料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一并报审批部门进行后续审批。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收件窗口、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审批决定后,应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一)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九条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主要的日常监管方式,制定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十条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并指导县市区级相应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开展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各行政审批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淮北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的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国家相关部委对以上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时报送“双随机”联合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信息。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审批事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纳入“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

第十三条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发现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章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人员,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竟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八)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业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的有关情形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失信主体名称(姓名);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失信情形;

(四)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

(五)列入机关;

(六)列入日期及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职责制定本系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工作程序、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失信主体名单由行政审批部门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

第十九条认定机关应当指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主体经修复信用符合失信主体名单移出标准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三)已对列入名单的失信情形进行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四)认定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认定机关通过失信主体的移出名单申请,或失信主体的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后,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移出之日起,停止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法律法规或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告知承诺事项时产生失信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将限制其后续告知承诺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告知承诺事项时产生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基于淮北市政务服务网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淮北)和信用中国(淮北)网站。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告知承诺事项时产生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基于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后台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濉溪县参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2.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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