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淮房调办〔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以及安徽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皖房办〔2023〕17号)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二、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权利人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房地产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