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司法局副局长贾俊峰对《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09 15:35 字号:

一、《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主要立法思路

一是体现时代特征。《规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立法法等上位法的具体要求,紧跟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发展。二是注重程序规范。《规定》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到评估、修改、废止、解释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三是突出地方特色。《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以政府立法现有的立法工作经验,增强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共七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立项,主要对立项申请、项目征集、立法计划的确定和实施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起草,主要对起草部门、起草计划、征求意见、立法听证、报送审查等进行了明确;第四章审查,主要对审查内容、调研论证、提请审议等进行了规范;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主要对规章的审议、决定、公布、公开和备案等进行了规定;第六章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主要对规定的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解释进行了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等。

三、《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特点

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政府立法应当依据法律,符合实际的工作要求,保障政府立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立足实际工作;二是明确政府立法项目立项报送制度,规定了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并要求附着草案初稿,从源头上把好立法“入门关”,保障政府立法工作顺利推进,避免未经充分调研匆忙立法导致草案质量不高或立法工作卡壳的情况;三是明确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具体工作程序保障草案的质量,有利于立法工作的推进。

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原则:一是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项建议权;二是明确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时,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