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08 15:26 字号: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现就今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依据如下:

1.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 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每年6月底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

3.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2022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 “同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对照原标准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及一县三区政府意见,均无意见。

经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充分沟通会商后提出的建议,不再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对接,提标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8月12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2022年8月19日,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同意。2022年9月27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于7月起实行新标准,原标准同时废止。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客观需要。

四、工作目标

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

五、主要任务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1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7元。

六、创新举措

实施“放管服”改革,实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修订《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淮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淮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优化重病重残低保“单人户”政策、刚性支出扣减等低保政策;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和低保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对急难情况可“先行救助”、“分级审批”。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有效保障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加强城乡低保动态化调整。指导各县区按照新的低保标准,重新审核确定低保对象的低保资格和补助金额,确保做到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

三是加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持续强化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八、政策解读部门和解读人

咨询科室:淮北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赵朋

咨询电话:0561-30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