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实录】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席伟:服务高质量发展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23 16:34 字号: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淮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的访谈主题是“服务高质量发展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我们特别邀请到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席伟,与大家在线交流。欢迎席局长来我们访谈节目做客。 [2023/05/23 15:01:50]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高兴走进“在线访谈”栏目,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配合和支持!今天主要是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主题与广大网友沟通交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3/05/23 15:03:14]
  • [主持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营商环境做支撑。请席局长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情况。 [2023/05/23 15:05:55]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好的。今年3月,我局印发了《全市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提升纳税人满意度行动方案》,牢固树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对标先进、坚持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围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减税降费、非接触式办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数据赋能,针对税务部门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制定40项优化税费服务工作措施,推动全市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具体工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2023/05/23 15:07:27]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一是政策落实“快准稳”,稳定市场主体税费预期。推出简化税费优惠享受、强化绿色税费政策宣传、扩大容缺办理范围、压缩出口退(免)税办理时间、扩大小额快速退税 (费)范围、丰富税费政策宣传等10项措施。二是税费业务“高效办”,压缩市场主体办事时间。推出“远程问办”、拓宽网办掌办业务范围、提升网办体验、简化不动产登记、优化跨省迁移、加强涉税中介组织监管等10项措施。三是监管执法“规范办”,实现市场主体无事不扰。推出说服教育、约谈警示、风险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深入落实优化税务执法“1331”制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等10项措施。四是征纳关系“亲清联”,解决市场主体急难愁盼。推出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推进税费网格化服务全覆盖、完善“一类问题”解决机制、“四个一”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等10项措施。 [2023/05/23 15:10:30]
  • [主持人]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的民心工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怀,今年市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中有哪些新的进展? [2023/05/23 15:11:34]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2023年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之年,对市税务局来说,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市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把落实《意见》及我省《实施方案》作为“一号工程”,高站位谋划、高标准推进、高效率实施,推动改革任务渐次落地。 [2023/05/23 15:12:39]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市税务局编制了2023年贯彻落实《意见》任务的具体承接落实举措及创新项目,将省税务局贯彻落实《意见》任务清单明确的37项落实举措进一步细化,并且自主谋划本级创新项目,要求各单位应围绕改革目标,聚焦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路线图,一体推进、一体督促、一体考评,增强条线合力,细化工作安排,大胆实践,主动推进,以点带面推动我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2023/05/23 15:14:25]
  • [主持人] 今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也是当前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请问市税务局2023年“春风行动”具体举措有哪些? [2023/05/23 15:15:03]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围绕“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行动主题,今年淮北市税务局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与往年不同,今年行动举措将分四批接续推出,目前已经推出了两批,共计7大类5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2023/05/23 15:16:51]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一是“诉求响应提质”方面,推出“新春走万企”、座谈会、实地调研多途径问计问需等7条措施,积极响应合理诉求,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升办税缴费体验。二是“政策落实提效”方面,推出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等8条措施。三是“精细服务提档”方面,推出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等8条措施,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四是“智能办税提速”方面,推出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端功能、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等6条措施,提升办税缴费便捷度。五是“精简流程提级”方面,推出简化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登记、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等7条措施,优化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六是“规范执法提升”方面,推出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等4条措施。七是“服务质效提高”方面,推出服务品牌建设、“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等10条措施。 [2023/05/23 15:20:03]
  • [主持人] 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纳税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和谐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今年是党的二十大之后的第一个税收宣传月,这方面我市税务局推出了哪些活动? [2023/05/23 15:21:16]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今年是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是“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淮北市税务部门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提升税收宣传整体水平、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举措,坚持以系统性思维科学谋划,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扛牢主体责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优化落实推进机制,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序高效推进。自启动仪式举办以来,市税务局各单位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组织开展了“交通同心 税宣同行”“与税同行·少儿普法”“税法伴我行”、税法知识竞赛、纳税人学堂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通过设计宣传展板和海报折页,开设微信公众号宣传专题,广泛宣传“春风十年”做法成效和“春风今年”便民举措,有效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优化惠企便民服务,努力实现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满意度“双提升”。自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开展税法宣传50余次,普及60余万人次,各项做法和举措被中国税务报、中华工商时报、安徽新闻联播、安徽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受到了纳税人缴费人的肯定好评。 [2023/05/23 15:24:08]
  • [主持人] 近几年,为了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帮扶中小企业度过难关。请问,今年在增值税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新的政策? [2023/05/23 15:25:02]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新年伊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作为今年的第1号公告,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关心关切。该项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2023/05/23 15:26:05]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强调3点: [2023/05/23 15:26:50]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23/05/23 15:29:14]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3/05/23 15:30:15]
  • [主持人] 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于3月1日正式开始,今年优先退税服务方面推出了哪些举措呢?新增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如何享受? [2023/05/23 15:30:47]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税务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落实常态化优化服务,今年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2023/05/23 15:32:15]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受:一是如果纳税人希望在工资薪金发放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扣除信息,选择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办税系统中更新纳税人的扣除信息后,在下次发工资时会自动为纳税人扣除从符合条件月份起到申报当月的累计扣除。二是如果纳税人希望在2022年度汇算时再享受,也可以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补充符合条件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2023/05/23 15:34:26]
  • [主持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税务部门推出的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3/05/23 15:35:26]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节作用,环境保护税法建立了“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机制,通过明显有力的优惠政策导向,有效引导排污单位治污减排、保护环境。具体来看,目前减免税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2023/05/23 15:36:35]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一是鼓励集中处理。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均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2023/05/23 15:38:03]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二是鼓励资源利用。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2023/05/23 15:38:41]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三是鼓励清洁生产。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此外,对除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均免征环境保护税。 [2023/05/23 15:40:21]
  • [主持人] 税惠红利精准直达,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惠及哪些纳税人? [2023/05/23 15:41:27]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规定,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业、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05/23 15:42:54]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其中《通知》所述六大行业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具体为: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两类;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邮政业八类;旅游业包括旅游会展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四类;零售业一类;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其他仓储业六类。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确定的行业类别,属于六大行业之一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2023/05/23 15:45:20]
  • [主持人]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国家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内容有哪些? [2023/05/23 15:46:16]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主要内容如下: [2023/05/23 15:47:04]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05/23 15:48:31]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05/23 15:49:03]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纳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2023/05/23 15:49:57]
  • [主持人] 感谢席局长的精彩介绍,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网民朋友们。  [2023/05/23 15:50:26]
  • [一 一] 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2023/05/23 09:05:10]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023/05/23 15:52:01]
  • [煜煜] 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023/05/23 09:11:13]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2023/05/23 15:54:44]
  • [张先生] 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3/05/23 09:37:15]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3/05/23 15:56:47]
  • [陈女士]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2023/05/23 10:38:04]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23/05/23 15:58:59]
  • [多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2023/05/23 14:58:26]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2023/05/23 16:00:33]
  • [主持人] 感谢席局长的耐心解答和网民朋友们的积极参与,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2023/05/23 16:00:52]
  •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席伟] 感谢广大网民朋友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推出更多便民办税优化举措,打造更优质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谢谢大家! [2023/05/23 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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