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17 16:28 字号:

淮政办〔20236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2日      

  

淮北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加快补齐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短板弱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辖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已建成区域(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等)及城市重点区域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整治、改善、优化,实行留、改、拆、建并举的更新模式,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城市生态修复、城市风貌塑造、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教育科技、商业业态等方面全面提升。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产业融合。以生态为引领,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城市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二)少拆多改,注重传承。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全方位保护。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科技、金融、商业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对保护建筑活化利用。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财政支持力度。区级政府负责实施城市更新,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四)尊重公众意愿,持续推进城市更新。有效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发展动力。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市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区政府是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各区要成立区级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城市更新。

第七条 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立项、审批、实施与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城市更新项目规范实施。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 各区政府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在推进城市更新单元片区项目实施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专家、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项目实施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向责任主体提出更新建议,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体检发现问题,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单元片区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应充分结合本地区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数据调查。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公建配套、人口、经济、产业、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

(二)文化遗产调查。调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

(三)公众意愿调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成果,了解、掌握公众对城市更新片区改造的诉求及意愿。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示。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明确近远期建设目标,制定城市更新行动策略、城市更新单元指引和项目库建设等。

第十二条 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各区政府组织编制单元片区更新方案,明确单元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单元片区更新方案按照调查、评估机制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文化遗产调查,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成果报市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结合更新单元片区更新方案,将城市更新单元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项目,由区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后纳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享受相关配套政策。市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项目库管理和工作实际,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项目入库后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应适时调整,直至调出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作为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按要求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或由政府、物业权利人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依法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当依据单元片区更新方案和建设计划,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科学统筹各类要素资源、相关权利主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规划方案)、征收补偿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等。

第十六条 为保障物业权利人权益,在单元片区更新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均需组织开展民意调查。物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有较大异议,经有关部门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调整更新范围方式继续实施,也可暂缓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相关部门应按照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运用并联审批、告知承诺、正负面清单等方式,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

第十八条 加强对更新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力度,落实价值评估和认定工作,未落实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或拆除决定。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十九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由市级统筹,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土地价款,可支配部分统筹用于城市更新。对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本着支持项目推进的原则,结合项目拆迁成本、运营方式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确定土地收入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加强城市更新财政投入,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支持。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支持政策筹集城市更新资金,探索使用信贷金融新产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合理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指导梳理债务规模、总量、性质,针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流动性、局部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建立完善防控预案和预警分析体系。严格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涉及居民回迁安置、政策性贷款、债券、公益事业、财政投资、国企投资等城市更新项目,要进一步强化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积极性。根据城市更新地块具体情况,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更新改造中,为满足安全、生态环境、无障碍标准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风道、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更新地块容积率。城市更新中人防、建筑退让、日照标准、停车泊位数量等可以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建设,情况特殊达不到现行标准的改造工程,应不低于改造前的标准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用促保,鼓励在维持历史建筑现状格局基本不变条件下,对建筑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消除安全隐患,有机串联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周边文化、旅游、商业等现状资源;有条件的可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可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对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区政府批准可协议出租。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利用更新改造空间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可依法办理经营许可。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多种功能使用,按规定不变更不动产登记的,不影响主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规划建筑因客观原因,涉及突破日照、退让间距等规划设计规范的事项,应在不动产登记时备注。

第二十七条 通过自愿参与、民主协商等方式,可以采用等价置换、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等方式,拓展安置形式,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区域品质提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且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开辟城市更新项目绿色通道,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办理项目及各子项目用地、建设、融资等相关手续,保证项目合规顺利推进。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调整、方案制定、资源配给、财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第二十九条 纳入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缓政策。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实施主体及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各区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由市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行政审批、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三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濉溪县城市更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512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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