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20 09:49 字号:

淮政秘〔20231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淮北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自制猎枪、排铳、毒药、爆炸物、捕猎夹、地弓、弓弩、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34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23317日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摘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青头潜鸭(国家一级保护)、东方白鹳(国家一级保护)、鸳鸯(国家二级保护)、小天鹅(国家二级保护)、斑头秋沙鸭(国家二级保护)、燕隼(国家二级保护)、雀鹰(国家二级保护)、普通鵟(国家二级保护)等。

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刺猬(兽纲)、草兔(兽纲)、乌龟(爬行纲)、无蹼壁虎(爬行纲)、短尾蝮(爬行纲)、赤链蛇(爬行纲)、中华蟾蜍(两栖纲)、山斑鸠(鸟纲)、戴胜(鸟纲)、丘鹬(鸟纲)、黑水鸡(鸟纲)等。

三、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亚洲狗獾(省一级保护)、灰喜鹊(省一级保护)、黑枕黄鹂(省一级保护)、白头蝰(省一级保护)、安徽树蛙(省一级保护)、黄鼬(省二级保护)、环颈雉野外种群(省二级保护)、苍鹭(省二级保护)、喜鹊(省二级保护)、伯劳科所有种(省二级保护)、八哥(省二级保护)、王锦蛇(省二级保护)等。

备注:本摘选主要列举了淮北市常见野生动物,进一步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由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含野生动物种类多,且动态调整,在实际运用和执法过程中以国家及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名录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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