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10 17:34 字号:

淮政办〔20229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9


淮北市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直有关部门用于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社会事业等行业各类奖励或补助方面的支出。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根据市本级财政当年财力状况和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管理。

第三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市直奖补类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对部门单位开展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奖补类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补类政策制定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  设立市级财政奖补类政策资金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奖补类政策资金,按照“部门提出、财政审核、政府审定”的程序设立,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与市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设立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必须有充分依据,对行业发展、产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

第八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需明确具体项目、组织论证、实施计划、奖补对象、奖补方式、支出标准、分担比例、执行期限、资金方案等,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对照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按照统一流程储备编报年度预算;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交叉重复雷同的专项资金;对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项目,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省市县各级负担比例,科学核定市级应负担金额,非市本级的财政事权不得申请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  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是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年度重点工作变化等动态调整和完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对各部门申报的支持项目,结合当年财力状况进行审核评估,将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管理。未能纳入当年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支持的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列入以后年度滚动支持。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政策清单、奖补兑现清单并动态调整。逐项编制、优化奖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执行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兑付类别,推行“免申即享”,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部门门户网站、电视报刊、政务微信微博等载体发布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利用率。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实行“先项目后预算再兑付”,项目清单情况、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  涉企奖补类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原则上,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有特殊规定除外)。主管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主管部门应查询奖补对象信用状况,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限制申请财政性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如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部门评价。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确保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客观,严禁弄虚作假。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主管部门应对绩效不好的奖补类政策进行梳理、整合,需要废止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废止。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的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资金纳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强化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使用、后续监督问效,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剂预算的,由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调剂变更申请,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资金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市级财政奖补类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奖补类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10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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