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2 15:13 字号:

淮政办〔20222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1日      

  

淮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管理,优化征收流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开具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三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区域和标准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在建成区内,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低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设施按住宅标准征收;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征收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筑类别、面积进行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未按时缴清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  减免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人防工程、军事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房,幼儿园(含托育机构)、高中、职业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符合国家、省政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免征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后直接办理免征手续。其中:

(一)配建的人防工程,依据《人防意见审查书》标注的人防面积办理免征手续;

(二)军事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建设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面积办理免征手续。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及学生生活用房,幼儿园(含托育机构)、高中、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用房及学生生活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面积办理免征手续。

(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全程代办并提供相关项目规划、建设计划、审批等资料,依据项目性质、回迁安置面积办理免征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预算,按批复预算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供气新建公共管网和设施建设的部分,其资金拨付使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情况在建设网站上公布。为便于统计、掌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报表》按季度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审计局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濉溪县应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3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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