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工作新闻发布会

一、发布会主题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工作
二、发布会时间
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00
三、发布会地点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十楼会议室(淮北市粮食大厦)
四、发布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劲松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支队长 彭伟
五、发布单位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六、主持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学军
七、新闻发布会议程
1.发布《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劲松);
2.媒体提问。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学军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新闻发布会。我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学军,今天发布会由我主持。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劲松,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支队长彭伟,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张杰。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介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并就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首先请王劲松局长发布《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劲松: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向大家发布《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工作
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内部工作程序。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执法监察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承担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执法监察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
第四条 执法机构对下列来源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一) 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行政机关转来的;
(二) 机关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的;
(三)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四) 其他需要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受理的案件。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发现所调查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六条 执法机构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撤销立案的,应当报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执法机构应当立即查处,并在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九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案件立案后,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签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报请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鉴定、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机构应对案件调查情况分析研究,提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案情介绍、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拟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由相关科室、案件调查人员、法律顾问等参加的案件研讨会,对案件调查情况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研究讨论。
案件研讨会由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主持。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前,应当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法制审核相关规定将《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等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科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政策法规科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并报局主要领导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听证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三十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通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局主要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非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三十三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笔录,需要变更行政处罚的,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如有罚金,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共资源交监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执法机构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第三十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批件、调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登记立卷,每年集中交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学军:
新闻发布会第二项议程,媒体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目的意义。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学军:
2020年6月22日,省司法厅批复同意淮北市人民政府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及其他产权交易等方面)行政处罚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到我局后,我局非常重视,多次派出人员赴合肥、蚌埠、滁州、铜陵考察学习,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又充分借鉴环保、烟草、劳动监察等行业做法的基础上,我局组织起草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经局长办公室研究通过后印发执行。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计四十二条,是我局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内部工作程序,一方面明确了各相关科室及监察支队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职责;同时规定了从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策、听证、处罚、公示一系列办案流程。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问:这次出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有哪些亮点?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学军: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亮点在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受理、调查、审核、决策、执行“五分离”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执法办案流程,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点。
一是“统一受理”。局交易监督科专门受理投诉,畅通投诉受理渠道,需要立案调查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移交监察支队调查处理。
二是“依法调查”。监察支队依法独立开展案件调查,建立健全案件调查工作规范。
三是“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结束后,监察支队将案宗移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法规科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主要内容为案件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等。
四是“集体决策”。局领导班子对案件定性、自由裁量权幅度等主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作出处理决定。
五是“执行到位”。 局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监察支队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
问:请介绍一下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支队长彭伟: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出台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三个办法》对如何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按照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机制,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并全面归档保存,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保障法制审核力量,细化审核内容,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公示制度规范源头,向社会公示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执法主体有权力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过程,确保程序合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结果,保障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问:请问我市今年以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
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支队长彭伟:
我局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工作非常重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局采取联合市司法局、通过职工大讲堂等多种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并派出人员赴市城市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学习执法办案经验,极大地提高了我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今年以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共受理案件5宗,立案3宗,已办结一宗,对8家违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37788.88元,这也是我局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有效打击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学军:
感谢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支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