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0-05-15 11:29文章来源: 四送一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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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0年5月版,75条)

一、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5条)

1.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累计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95639)

2.对企业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有效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032031)

3.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200万元。主要支持领域包括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招商项目、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等。(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84160)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经费1:1给予获奖团队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经费1:1给予获奖团队配套奖励。(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95639)

5.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公司或与我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市政府委托市建投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84160)

6.对我市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对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其在省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其在省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给予1:1配套奖励。(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95639)

7.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火炬特色高新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95632)

8.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省组织的绩效考评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省组织的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利用自有或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闲置校舍、办公楼、厂房等改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完成市级认定(备案)的,给予新增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免费为在孵科技企业(创客)提供办公、生产场所的,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年。对众创空间用水、用电、网络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最高1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每新增1家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及每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在孵企业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机器人创客大赛,获安徽省分赛区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名次的,给予运营主体每项6000-12000元创业辅导奖励。在孵企业当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达20件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增加授权发明专利10件,增加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毕业1家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95639)

9.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依据省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省组织的绩效考评情况,给予1:1配套奖励。(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95612)

10.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95729)

11.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淮政〔2017〕31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电话:3895632)

12.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的,市级财政按照省支持资金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经过评审认定为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已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的除外)的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051815)

13.补助研发试制投入。对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市级财政按照省支持资金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经过评审认定为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已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除外)的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500万元。资金补助到县区,由县区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051815)

1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获得省财政资金奖励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金额的50%进行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051815)

15.支持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对获得“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给予奖励。(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051815)


二、财政奖补支持政策(51条)

16.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所在市、县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淮政秘〔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892011)

17.对企业新招用员工,由财政资金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地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来淮在本地企业就业的,由财政资金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淮疫控〔2020〕3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18.对成功介绍就业的镇(街道)、村(居),由财政资金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镇(街道)、村(居)一次性招工奖励。(淮疫控〔2020〕3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19.对成功介绍新员工就业的企业老员工,由财政资金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老员工一次性招工奖励。(淮疫控〔2020〕3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20.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淮疫控〔2020〕3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2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中小制造业企业、中小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两类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对其他企业,由财政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淮疫控〔2020〕3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22.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其他企业,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淮疫控〔2020〕3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23.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淮疫控〔2020〕3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24.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淮人社〔2020〕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25.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淮人社〔2020〕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26.实施“以老带新”奖励。支持企业现有人才,推荐或介绍紧缺人才来淮创新创业,并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名全日制本科生1000元、硕士和副高职称及以上2000元的标准奖励推荐人。(淮人才办字〔2020〕2号,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198717、3881256)

27.统一招引急需人才。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由人社部门统汇总需求信息后,委托人才中介机构进行招引,并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中介服务费。对成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入职人才每人发放3000元就业补贴。(淮人才办字〔2020〕2号,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198717、3885731)

28.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招引因疫情影响暂未能返岗的人才就近就业。对新引进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3人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5人以上、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淮人才办字〔2020〕2号,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198717、3881256)

29.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项目),按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淮商外资〔2020〕51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2115)

30.上一年度增资超过8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项目增资到位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淮商外资〔2020〕51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2115)

31.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按上一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按上一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淮商外资〔2020〕51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2115)

32.对在淮北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中国区及以上总部项目,按每个总部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淮商外资〔2020〕51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2115)

33.对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制造业项目,按项目两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淮商外资〔2020〕51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2115)

34.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项目1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淮商外资〔2020〕51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2115)

35.县区电子商务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商物流快递物流园(物流中心)建设,经按《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建设规范和工作指引》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经验收合格每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淮政秘〔2018〕16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36.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淘宝、天猫等第三方网销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经工商注册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年销售额1万元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贫困户电商培训经商务主管部门预审备案,对适宜培训的贫困户按每人每天200元最高不得超过3天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经商务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脱贫带头人给予0.5万元奖励;对贫困户从事网店微商创业年实现交易额1万元或物流快递达到500单的,给予0.2万元的奖补;交易额达到2万元或物流快递达到1000单以上的,给予0.3万元的奖补;对贫困户或电商企业等销售贫困村贫困户农特产品的,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单2元的物流快递补助。鼓励电商企业为贫困户增收提供帮扶,对经工商注册的市域内电商物流快递企业通过代销建档立卡贫困户产品或提供就业岗位,增加贫困户收入,按贫困户产品收益或劳务收入的3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0.5万元。(淮政秘〔2018〕16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37.对组织的企业(品牌)数量不低于50家以上且销售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每场活动,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和农村产品网上销售,对电商企业年度新增网络零售额年增量超过2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补。(淮政秘〔2018〕16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38.对新评选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等,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评选认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省级农村电商示范镇、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和省级农村电商服务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淮政秘〔2018〕16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39.对与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共建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500人、1000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次政策调整适用至2020年,后续根据工作需要再予以调整。(淮政秘〔2018〕16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40.对在商业模式、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淮政秘〔2018〕16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41.国内电商快递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数据处理中心,建设场地一处面积不低于10亩,投资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在本市经营电商快递业务一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淮商商建〔2019〕16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42.在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布局电商快递综合(经营3个品牌以上)服务网点,每建成一处,经验收合格,可享受1万元资金补助;经营单一品牌业务的网点,每建成一处,经验收合格,由县区政府给予0.2万元资金补助,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淮商商建〔2019〕16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43.凡在市(县、区)政府批准设立,经市电商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电商快递园区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速递(快递)企业从园区发出快递包裹(快件),每发出1件(以系统面单数为准),由园区所属政府给予0.1元资金奖补,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淮商商建〔2019〕16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电话:3061371)

44.支持新建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市、县区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609)

45.奖励重大项目团队。对3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奖励,其中: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2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县区,由县区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609)

46.支持企业境外并购。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609)

4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金额的50%进行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金额的50%进行奖励。(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609)

48.运用基金支持。设立总规模50亿元市“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市政府每年出资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主要投向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中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对资金需求量大、引领作用强的产业,市、县区合作建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不在基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制造类项目可享受上述政策。(淮政〔2017〕28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609)

49.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淮政〔2018〕54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597)

50.对市内省属企业、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8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原市内省属企业、制造业企业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离前制造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科技研发类企业,可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淮政〔2018〕54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597)

51.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市内注册企业,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晋升5A、4A、3A级的市内注册物流企业,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淮政〔2018〕54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597)

52.对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同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予以支持。(淮政〔2018〕54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597)

53.对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为服务业法人企业并纳入统计的,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允许其连续3年按原纳税标准交税。(淮政〔2018〕54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597)

54.对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淮政〔2018〕54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597)

55.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等建设和国际合作,对外投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企业,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淮政〔2018〕54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597)

56.成功获批省级综改试点的,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获批国家级改革试点的,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淮政〔2018〕54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198597)

57.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增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淮政办〔2015〕11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咨询电话3112421)

58.对于新增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增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区、乡镇,给予不高于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一次性给予不高于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国家、省级名牌农产品品牌,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集中连片50亩以上、流转年限5年以上新增土地流转项目,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淮政办〔2015〕11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咨询电话3112421)

59.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成功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照发行额度的1.5%,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市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奖补4万元,受益县区(园区)给予奖补5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融资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投资于我市的,市财政按融资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淮发〔2018〕34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咨询电话:3056503)

60.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以下简称“三必需一重要”)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淮政秘〔2020〕5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咨询电话:3198208)

61.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给予增购设备投资30%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省50%补助政策的再积极组织申报支持;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按省政策要求积极申请补助。(淮政办秘〔2020〕1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咨询电话:3198208)

62.对我市已出台的“三重一创”、新型工业化、科技创新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淮政办秘〔2020〕1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咨询电话:3192112)

63.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本年度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贴息。(淮经信民营〔2020〕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咨询电话:3193529)

64.支持创业创新,对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支持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淮经信民营〔2020〕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咨询电话:3193529)

65.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奖补“小升规”,对当年新增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6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进入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淮经信民营〔2020〕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咨询电话:3193529)

66.弘扬企业家精神。对本年度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出的全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照评选表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淮经信民营〔2020〕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咨询电话:3193529)


三、降成本支持政策(9条)

67.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淮人社〔2020〕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280)

68.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淮政秘〔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051111)

69.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淮政秘〔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195771)

70.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淮政办秘〔2020〕1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880062)

71.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按照省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24个月(含)以上,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要求,我市对上述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6个月的淮北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淮人社〔2020〕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咨询电话:3195771)

72.降低中小微工业企业(2月9日-5月8日)用气价格,期限三个月,具体如下:1.2月9日-2月21日,价格在冬季用气价格3.74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下调0.374元/立方米,即3.36元/立方米;2.2月22日-5月8日,价格在淡季用气价格3.16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下调0.316元/立方米,即2.84元/立方米。(淮发改价费〔2020〕26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053960)

73.降低涉农企业(2月21日-5月20日)用气价格,期限三个月,具体如下:1.2月21日,价格在冬季用气价格3.74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下调0.374元/立方米,即3.36元/立方米;2.2月22日-5月20日,价格在淡季用气价格3.16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下调0.316元/立方米,即2.84元/立方米。(淮发改价费〔2020〕26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电话:3053960)

74.用足用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额度,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全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办〔2020〕3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咨询电话:3882152)

75.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实体经济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确保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均费率不超过1%,不得要求被担保企业增加反担保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免除普惠型小微企业、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服务手续费。(办〔2020〕11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咨询电话:388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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