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社部门“真金白银”惠企抗疫政策清单34条

浏览次数: 作者:人社局信息员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3-12 09:51 字号:

近日,市人社局梳理我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相关政策,汇编形成《淮北市人社部门“真金白银”惠企抗疫政策清单34条》。

一、请各企业根据索引查阅相关文件了解详情(查询地址:淮北人社网首页游动条幅“淮北市疫情防控企业用工和公共就业服务”),或咨询市、县区人社局有关职能科室单位,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反映相关诉求,市“四送一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转办。

二、为精准高效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把政策宣讲、资金兑现和企业用工帮办同步推进,迅速缓解企业招工难,市、县区人社部门及市高新区分别建立包保企业用工帮办微信群,请企业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积极参加,为包保复工企业提供“一对多、点对点“的贴近服务,共同做好企业用工帮办工作。

三、人社服务专员负责及时向包保企业推送政策、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帮助企业申报和兑现用工保障奖补资金。每日跟踪了解复工包保企业缺工情况、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招工工作开展和进度情况,帮助联系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协调用工对接事宜。


淮北市人社部门“真金白银”

惠企抗疫政策清单34条

1.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所在市、县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淮政秘〔2020〕5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联 系 人:陈龙忠  联系电话:3892011

2.对企业新招用员工,由财政资金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地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来淮在本地企业就业的,由财政资金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政策依据:淮疫控〔2020〕30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3.对成功介绍就业的镇(街道)、村(居),由财政资金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镇(街道)、村(居)一次性招工奖励。

政策依据:淮疫控〔2020〕30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4.对成功介绍新员工就业的企业老员工,由财政资金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老员工一次性招工奖励。

政策依据:淮疫控〔2020〕30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系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5.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淮疫控〔2020〕30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6.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中小制造业企业、中小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两类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对其他企业,由财政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淮疫控〔2020〕30号、淮北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办〔2020〕4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其他企业,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淮疫控〔2020〕30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8.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淮疫控〔2020〕30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 系 人:李  云  联系电话:3195768

9.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

政策依据:淮人社〔2020〕6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10.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政策依据:淮人社〔2020〕6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11.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政策依据:淮人社〔2020〕6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12.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淮政秘〔2020〕5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张秋风  联系电话:3880062

13.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政策依据:淮政秘〔2020〕5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徐成贤  联系电话:3195771

14.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淮政办秘〔2020〕11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张秋风  联系电话: 3880062

15.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按照省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24个月(含)以上,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要求,我市对上述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6个月的淮北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依据:淮人社〔2020〕6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徐成贤  联系电话:3195771

16.创新远程招聘模式。积极开展企业紧缺人才需求情况摸排,建立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清单,推行网上招聘、空中招聘、远程面试等方式,满足企业复工复产对人才的需求。

政策依据:淮人才办字〔2020〕2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专技科、劳动就业管理局

联 系 人:刘云静  孙 鹏

联系电话:3881256、3035210

17.实施“以老带新”奖励。支持企业现有人才,推荐或介绍紧缺人才来淮创新创业,并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名全日制本科生1000元、硕士和副高职称及以上2000元的标准奖励推荐人。

政策依据:淮人才办字〔2020〕2号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才办、市人社局专技科

联 系 人:陈  奎  刘云静

联系电话:3198717  3881256

18.统一招引急需人才。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由人社部门统汇总需求信息后,委托人才中介机构进行招引,并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中介服务费。对成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入职人才每人发放3000元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淮人才办字〔2020〕2号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才办、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联 系 人:陈  奎  范  猛

联系电话:3198717  3885731

19.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招引因疫情影响暂未能返岗的人才就近就业。对新引进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3人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5人以上、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淮人才办字〔2020〕2号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才办、市人社局专技科

联 系 人:陈  奎  刘云静

联系电话:3198717    3881256

20.对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并补发养老金。

政策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21号、皖人社明电〔2020〕23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 系 人:刘  畅  联系电话:3026842

21.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的经办职责按属地原则划分。主办单位:参保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依据:人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联 系 人:程  亚  联系电话:3051111

22.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风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经办职责按属地原则划分。

主办单位:参保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厅、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刘  勇  程  亚

联系电话:3053291、3051111

23.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皖办明电〔2020〕13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24.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于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皖办明电〔2020〕13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陈  伟  联系电话:3051280

2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政策依据:皖办明电〔2020〕13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局

联 系 人:陈  勇  联系电话:3030497

26.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最高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

政策依据:皖办明电〔2020〕13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袁昌民  联系电话: 3022740

27.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政策依据:皖办明电〔2020〕13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县区人社局

联 系 人:袁昌民  联系电话: 3022740

28.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政策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15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人:朱春平  联系电话:3198439

2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确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政策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15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朱春平  联系电话:3198439

30.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27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朱春平  联系电话:3198439

3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

政策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15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朱春平  联系电话:3198439

3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也可依法协商薪酬。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政策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27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朱春平  联系电话:3198439

33.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政策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27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朱春平  联系电话:3198439

34.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政策依据:皖人社明电〔2020〕27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朱春平  联系电话:3198439

备注: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自《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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