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18 10:31 字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1114

 

淮北市市以下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中国碳谷·绿金淮北转型发展战略为引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有序、稳妥统筹推进改革,通过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逐步形成法治规范、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二、划分原则

(一)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明显外部性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政府负责,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县区以下政府负责,跨县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原则上由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共同负责。

(二)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县区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区财政事权。将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本级财政事权。通过合理授权,明确县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各地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三)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执行权相应上划,并明确细化到市各职能部门;适宜由市以下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直部门代县区决策事项,保证各县区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以下各级政府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政府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市本级的独立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市以下各级政府并由各级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由各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市本级与县区的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各级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

1.明确市本级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市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移,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适度强化市本级政府财政事权,市本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本级直接行使,减少对县区的委托,实现统一管理,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市本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县区有关部门行使。对市本级委托县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2.保障县区以下履行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县区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政府政策的责任。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区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政府的财政事权。赋予县区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财政事权履行,调动和发挥县区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政府行使,市对县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

3.合理确定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共同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县区承担的职责,原则上在县区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或县区可以承担的事务由县区承担,超出县区管辖范围或超越县区管理能力的跨区域事务由市本级承担。

4.动态调整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根据中央和省各领域改革进程及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市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

(二)完善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

1.市本级的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本级财政事权,应当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经费,市本级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县区安排配套资金;市本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县区行使,要通过市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县区的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3.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对中央、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我市承担部分,以及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以下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对于市内跨县区、具有外溢属性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上实行分级负担,采取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等方式;对于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共同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市与县区按项目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县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适时成立全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领导小组,财政、编制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从严从实从细全面落实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重点任务,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建立协同配套推进机制。建立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三)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争议处理。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明确市级与县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市级委托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四)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结合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开展调研,推动进一步理顺全市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转移支付。

(五)推动部门职责落实。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落实部门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责任,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以下垂直管理机构与县区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六)督促县区切实履行财政事权。对属于县区以下的财政事权,县区以下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市及各县区要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县区以下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及步骤

(一)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承担牵头责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县区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市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

各县区政府根据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主动承担属于本级政府相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若涉及新增或调整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推进落实改革措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二)时间安排。

1.2019年。启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研工作,为改革做好基础性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实际,启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2.2020—2021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围绕中国碳谷˙绿金淮北转型发展战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稳妥推进,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