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16 10:20 字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高新区内设机构、市煤化工基地内设机构:

现将《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淮北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9日  

 

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责任划分

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管理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高新区内设机构、市煤化工基地内设机构,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由该工程项目各合同段(或标段)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有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理。履行属地管理包含公路水运、铁路、电力、通信、水利建设等新开工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把关,协同联动。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告知函》,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实施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一)工资保证金缴存限额

1、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及铁路工程等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造价较高的,或同一施工企业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状况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每项工程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具备减免条件的施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

(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比例

施工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时间从缴款之日往前追溯)。

1、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2、连续两年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8%缴存工资保证金。

3、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并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备案。

三、推行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制度

允许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我市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与工程实际竣工期限保持一致,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手续。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

四、规范工资保证金垫付程序

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一旦查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下发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改的,由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施工企业(保函银行),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对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以及工资保证金不足50%的,应限期补足,逾期不补的,由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施工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可扣农民工工资的或其他依法依规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况,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

五、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

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开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擅自违规挪用、无故拖延退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缴存有据、动用合规、退还及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当前形势,优化办理程序、精简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合理减轻诚信企业负担,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用工,创造良好的营商和用工环境。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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