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出台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市长信箱
信件编号: 20200610005 来信时间: 2020-06-10 15:26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  名: *****
信件内容: 调整后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哪些?

智能预答复情况

预答复时间: 2020-06-10 15:26
预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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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市水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1 08:38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强化地下水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及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之外,都应按照调整后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城市公共供水、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民生活用水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对超采区(由一般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组成)和非超采区实行差别化标准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超采区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9号)和安徽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限采规划划定。
          二、调整方案及标准
          (一)非超采区(不含特种行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和公共供水仍执行现行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即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0.15元/立方米,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0.30元/立方米。
          (二)以非超采区现行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基准,将一般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调高非超采区的0.5倍、1倍。
          (三)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中深层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未覆盖地区的档差调高为0.5—1倍。
          (四)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以及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的行业,相应调高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对淮水北调供水区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高为对应区域标准的1倍。
          (六)对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含学校、医院)在计划内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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