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再次征求《淮北市支持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财政局:
为鼓励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主动处置不良资产,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按照市领导要求,现就《淮北市支持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0年3月5日下午下班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3882152
电子邮箱:hbzfjrb@163.com
附件:淮北市支持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4日
附件
淮北市支持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化解企业信贷风险,盘活沉淀资产,鼓励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主动处置不良资产,降低辖区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取得和处置抵债资产行为给予一定财政奖励,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所称取得抵债资产是指淮北市辖内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对全市范围内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及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经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和债务人、担保人协商达成和解,债务人、担保人以资产作价抵偿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债权的行为。
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法院裁决抵债的终结判决书生效日,或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和债务人、担保人协商达成和解的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2.所称处置抵债资产是指淮北市辖内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对已经取得的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出让),通过处置(出让)给其他权利人,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取得实际处置收入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一)对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接收和处置的机器设备类抵债资产,按交易金额的2.63%奖励给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
(二)对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接收和处置的住房、土地类抵债资产,按交易金额的9.35%加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如下)奖励给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
1.增值50%以内,上述比例为35%;
2.增值50%-100%,上述比例为40%;
3.增值100%-200%,上述比例为42.5%;
4.增值200%以上时,上述比例为50%;
(三)对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接收和处置的商业房产、厂房类抵债资产,按交易金额的11.75%加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如下)奖励给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
1.增值50%以内,上述比例为35%;
2.增值50%-100%,上述比例为40%;
3.增值100%-200%,上述比例为42.5%;
4.增值200%以上时,上述比例为50%;
(四)若“(二)”“(三)”中所述增值部分无法确定,则:
1.普通住房按交易金额的14.6%奖励给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
2.非普通住房按交易金额的14.85%奖励给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
3.土地按交易金额的16.1%奖励给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
4商业房产、厂房按交易金额的18%奖励给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
三、兑现办法和奖励限额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向抵债资产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随附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人民法院裁决书(或协议书)、产权证书、缴纳税收证明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向财政部门申请的奖励金额应以贷款本息与抵债资产处置收入之差为限。
四、过户手续
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对涉及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给予优先办理过户手续。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网友意见
序号 |
单 位 |
具体修改建议或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财政局 |
一、适应范围。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有时间限制,主要是支持金融机构处置存量不良资产,建议为2020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资产,2020年以后新增的不良资产处置不在奖励范围内。 二、奖励标准。1、建议将“(二)”、“(三)”项合并。 2、建议在各奖励标准前加“不高于”,各奖励标准保留整数,小数点以后四舍五入。因为按照奖励限额的规定,实际奖励金额有可能低于奖励标准。 三、兑现办法和奖励限额。建议修改为: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向抵债资产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督部门提出奖励申请,随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系统查询记录、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人民法院裁决书(或协议书)、产权证书、缴纳税收证明以及相关材料等,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兑现。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的奖励金额应以贷款本息与抵债资产处置净收入之差为限。 四、过户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对涉及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抵债资产给予优先办理过户手续,在产权证书上注明相关事项后发放产权证书。 五、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