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淮北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编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了《淮北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8月2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或扫描件)反馈市财政局预算科。
联系电话:3053732
邮箱:hbysk@163.com
附件:《淮北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年7月29日
淮北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划分中央、省级与市以下支出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中国碳谷·绿金淮北转型发展战略为引领,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中央、省、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提高市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力争到2021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中央、省、市级与县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决定。落实中央决策、地方落实的机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权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决定;明确市以下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县区以下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全面落实。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落实国家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实际情况,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全面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省、市级与县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已经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八大类17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中央、省、市级与县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3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中央、省、市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全面落实中央制定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8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市以下各级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按支出责任负担。对困难群众救助等其余9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在国家基础标准制定前,市以下各级结合实际制定标准。法律法规或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省、市级与县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中央、省、市级与县区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一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等7个事项,按以下规定比例实行分级分担:(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由市级财政分担,市属民办学校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7:3分担;县级财政供给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属民办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学校由市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属民办学校由省级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中区级的30%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数部分中央、省5:5承担,新增部分中央、省6:4承担;省承担部分,省、市县5:5承担;市承担部分,市与区5:5承担。(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省6:4承担,省以下承担部分,省与市县5:5承担,市以下承担部分市与区2:1分担。(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统一发放标准的,基数部分中央与省5:5承担,新增部分中央、省6:4承担,省提标由省承担,市县提标部分,区由市、区按6:4比例分担,县由县级财政承担。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改革推进中涉及的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5个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如下:(1)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城市地区,市直学校由市承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按8:2承担。农村地区,省与县按8:2承担,市对县不配套;省与市(含区)按6:4承担,其中市(含区)承担部分,市直学校由市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按8:2承担。(2)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财政供给学校市财政负担,县区财政供给学校县区财政负担。(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确定部分由中央承担全部支出责任;省级提标部分,省与县区按5:5分担,区级部分市与区5:5分担;市县提标部分,县由县承担,三区由市与区5:5分担。参保缴费补贴部分,省级补助20元/人/年,县由县财政按不低于15元/人/年补贴,三区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5元/人/年,其余由区财政承担;丧葬补助部分,由县区承担,市与区按5:5的比例分担。(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区,市级在中央、省级补助基础上,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受灾人口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是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5个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工作实际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等因素确定,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1)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县区根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市财政对区给予适当补助。(2)医疗救助,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市本级15%、区级不低于5%),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3)困难群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市本级资金,市与三区按6:4分担。(4)残疾人服务,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分担,药费补助市辖区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市与区8:2分担,提标部分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市与区6:4分担,提标部分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5)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支付费用,或通过棚改专项债筹集资金;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分别由市、县负担;危房改造市财政户均补助1000元,其余由县区负担。
(四)落实县区以下支出责任。
市财政要加强对县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县区以下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县区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县区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级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区财政要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管理。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转移支付情况,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各级财政要加强预算项目储备机制建设,强化预算公开评审,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加大数据运用。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要求,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省、市级与县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省、市级与县区
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
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基础标准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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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
1.公用经费保障 |
落实中央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 |
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城市地区,市直学校由市承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按8:2承担。农村地区,省与县按8:2承担,市对县不配套;省与市(含区)按6:4承担,其中市(含区)承担部分,市直学校由市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按8:2承担。 |
2.免费提供教科书 |
落实中央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 |
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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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落实中央统一制定的基础标准 |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5:5分担。市县承担部分,市财政供给学校市财政负担,县区财政供给学校县区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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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落实中央制定的资助标准。 |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市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7:3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中区级的30%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
学生资助 |
5.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落实中央制定的预算补助标准。 |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市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7:3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中区级的30%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
6.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落实中央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 |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含省属高校附属学校高中部)由市级财政分担,市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7:3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市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中区级的30%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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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落实中央核定的补助标准。我省免学杂费标准由省级统一核定。 |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含省属高校附属学校高中部)由市级财政分担,市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7:3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市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中区级的30%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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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就业服务 |
8.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工作实际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等因素确定,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市对区给予适当补助。 |
基本养老保险 |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落实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基础养老金省级统一提标由省级确定;市县提标部分由市县自行决定;参保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标准由省级确定。 |
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确定的由中央承担全部支出责任;省级提标部分,省与县区按5:5分担,区级部分市与区5:5分担;市县提标部分,县由县承担,三区由市与区5:5分担。参保缴费补贴部分,省级补助20元/人/年,县由县财政按不低于15元/人/年补贴,三区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5元/人/年,其余由区财政承担;丧葬补助部分,由县区承担,市与区按5:5的比例分担。以上财政补贴项目省级政策另有新规定的,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余仍按照上述标准划分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 |
基本医疗保障 |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落实中央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省级结合时间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数部分中央、省5:5承担,新增部分中央、省6:4承担;省承担部分,省、市县5:5承担;市承担部分,市与区5:5承担。市属高校学生补助由市级承担;市县提标部分,由市县承担,三区所需资金,市与区按5:5的比例分担。 |
11.医疗救助 |
由市、县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具体救助标准。 |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工作实际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等因素确定,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市本级15%、区级不少于5%),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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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卫生计生 |
1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落实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 |
中央与我省按6:4分担,对省以下承担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承担部分,市与区2:1分担。 |
13.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落实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省市级对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
对2015年基数部分,中央与省按5:5分担;对新增部分,中央与我省按6:4分担。省以下承担部分及省级提标部分所需补助资金均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县区提标部分,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县由县级财政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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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救助 |
14.困难群众救助 |
由市县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具体标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保障、临时救助由省级制定指导性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省级制定基础标准。 |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工作实际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等因素确定,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区级资金,市与三区按6:4分担)。 |
15.受灾人员救助 |
落实中央制定的补助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区,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受灾人口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在中央补助基础上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受灾人口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在中央、省级补助基础上,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受灾人口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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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残疾人服务 |
由市县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具体标准。 |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工作实际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等因素确定,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分担,药费补助市辖区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市与区8:2分担,提标部分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市与区6:4分担,提标部分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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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 |
17.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
棚户区改造:省级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助。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发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省级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助。 |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工作实际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等因素确定。扣除上级补资金后,棚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支付费用,或通过棚改专项债筹集资金;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分别由市、县负担;危房改造市财政按户均补助1000元,其余由县区负担。 |
网友意见
征求意见情况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备注 |
1 |
濉溪县政府 |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财政补助标准520元。其中:市辖区,中央财政312元,省财政156元、市财政26元、区财政26元。濉溪县,中央财政312元、省财政156元、县财政52元”,与征求意见函“三、主要内容”中“(三)”中“二”中“(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数部分中央、省5:5承担,新增部分中央、省6:4承担;省承担部分,省、市县5:5承担;市承担部分,市与区5:5承担”配套比例表述不一致。 |
不采纳。按比例表述,标准变动时不受影响。 |
2 |
相山区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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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杜集区政府 |
鉴于近几年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和各种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增大,区级财政的收支平衡能力不足,建议适当调整市财政的分担比例。 |
不采纳。本方案主要是现行政策的整合,不涉支出责任承担比例的调整。 |
4 |
烈山区政府 |
由于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区级财政平衡压力巨大,建议市政府调整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并降低区财政分担比例。 |
不采纳。本方案主要是现行政策的整合,不涉支出责任承担比例的调整。 |
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实施方案》附件中第9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内容的最后增加“以上财政补贴项目省级政策另有新规定的,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余仍按照上述标准划分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 |
采纳。 |
6 |
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服务修改为: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分担,药费补助市辖区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市与区8:2分担,提标部分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市与县区6:4分担,提标部分市与县、区按5:5比例分担。 |
部分采纳。 |
7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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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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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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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医疗保障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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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教育局 |
正文中三(二)“在此基础上,市级以下各级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按支出责任负担”。在本方案实施前,县区制定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项目,方案实施后,是按照县区原标准执行,还是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如按县区原标准,是否需上报备案?建议同时在文中明确备案的操作程序,后期如有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项目,便于执行。 |
不采纳。待省明确后参照执行。 |
12 |
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议将“(5)受灾人员救助”相关内容改为:“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受灾人口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在中央补助基础上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受灾人口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在中央、省级补助基础上,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受灾人口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
部分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