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电器以促销名义低价出售,但并未告知顾客,顾客购买后出现问题,超市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市长信箱
信件编号: | 20190806002 | 来信时间: | 2019-08-06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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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 名: | ***** |
信件内容: | 超市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电器以促销名义低价出售,但并未告知顾客,顾客购买后出现问题,超市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
智能预答复情况
预答复时间: | 2019-08-06 1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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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答复内容: |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 市司法局 | 答复时间: | 2019-08-06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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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 如果超市明知电器有质量问题,仍隐瞒实情,以促销名义出售,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超市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消费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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