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去泡温泉被烫伤,是否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维权?

来源:市长信箱
信件编号: 20190806001 来信时间: 2019-08-06 11:09
信件类型: 其他 姓  名: *****
信件内容: 顾客去泡温泉被烫伤,是否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维权?

智能预答复情况

预答复时间: 2019-08-06 11:09
预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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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 2019-08-06 11:47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温泉服务场所在放热水时没有设置高温警示标志或者防护栏,导致顾客不慎进入高温泡池而烫伤,可以认定是温泉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淮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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