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取消货币补偿了吗?
来源:市长信箱
信件编号: | 20190624002 | 来信时间: | 2019-06-24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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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 名: | ***** |
信件内容: | 请问烈山区新南村棚户区改造宅基地前年量过并且公示过,因个人原因没有签字,现在签字按什么标准补偿?听说是只给房子不给钱了,是这样的的吗? |
智能预答复情况
预答复时间: | 2019-06-24 1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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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答复内容: |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 烈山区一市长信箱 | 答复时间: | 2019-07-02 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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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根据《烈山镇新南、新北、烈山社区剩余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安置补偿方式:征收棚改居民住宅的,实施政府回购安置或定向使用烈山区境内购房券安置。补偿标准:1、选址政府回购安置,取得合法住宅的棚改居民原地产权调换,应还原安置面积等于合法住宅面积按1:0.8还原。2、选择在烈山区境内定向使用购房券安置(只限已备案可以销售的房屋)取得合法住宅的棚改居民原地产权调换,应还原安置面积等于合法住宅面积按1:1(包含0.2的搬迁奖励)还原区内购房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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