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信件编号: | 20190524002 | 来信时间: | 2019-05-24 09:45 |
---|---|---|---|
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 名: | ***** |
信件内容: | 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
智能预答复情况
预答复时间: | 2019-05-24 09:45 | ||
---|---|---|---|
预答复内容: |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 市商务局 | 答复时间: | 2019-05-24 10:44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十、……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九条第一款: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一款: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3.《安徽省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程序条件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五)办理地点:北市人民路206号淮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14商务窗口。 (六)联系电话:0561-3111196
|